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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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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dispute on the internet

1 Global Contracts

1.1 Legal Preface

Due (o the uncertain state of a global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Internet, the information in this chapter should be not construed as legal advice or opinion on any specific facts or circumstances. There is a lot of movement on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Internet, both on a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basis; therefore, you are advised to contact a qualified lawyer for specific advice. The contents are intend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will most likely change.

1.2 Doing Business over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drove the trend to global business and global business enforced the trend towards e-business. But the greatest obstacle to truly global e-business is the myriad legal restrictions. Italy, for example, bans online auctions that sell used goods. In Singapore, it's illegal to post ads for Viagra. Germany bans retailers from offering unlimited guarantees. China does not allow sites to carry telephone traffic over an IP network, so a company with a call center as a part of its Web could be locked out of doing business in China. And so on. Many other laws are in place, which are not compatible with globalize companies.

Paper contracts, for example, are not the ideal document form in the global village. I found out myself the hard way. I got the contract for this book from Prentice Hall and had to sign it and send it on to Hewlett-Packard Press. Unfortunately, HP Press moved on the day I sent out the contract, so it never got to the destination. I waited for two weeks and sent out a new set of contracts to HP Press. The day the new contracts arrived at HP Press, the old ones arrived there as well. You can imagine that this is not how it should have happened. And believe it or not, the same happened to the contract of the second edition. I sent it out and it got lost again.

Although all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book was transmitted electronically from southern Germany to northern California, the contract could not be signed electronically. It was technically possible to sign the document electronically, but legally there was no way at the

 

 


网上的法律纠纷

1 全球性合同

1.1法律前言

由于全球性因特网法律框架的不确定状态,本文信息不作为任何可特定事实或环境的法律建议或意见分析。关于因特网有许多国内外基本规则的变化.因此,建议你联系合格的律师以获取特别的建议。本文内容只作一般信息目的,并很可能改变。

1.2开展网上商务

因特网推动了全球商务的趋势,全球商务强化了电子商务的趋势。但全球电子商务真正的最大障碍是数不清的法律限制。例如,意大利禁止在线拍卖旧货,在新加坡,为viagra做广告是违法的:德国禁止零售商做出无限制的保证:中国不允许网站通过IP网开通电话交易,因此,在中国将电话中心作为其网站一部分的公司不许做生意。如此等等。其他许多法律都是适当的,但这与全球化公司不相适应。

比如纸上合同就不是地球村的理想文件形式。我就发现自己陷入了困境。我从Prentice Hall公司拿到了本书的合同,签字,然后寄给了Hewlett-Packard出版公司。遗憾的是,在我寄出合同的那天,HP出版公司搬迁。所以合同并未送达目的地。我等了两周,给HP出版公司寄了一份新合同。新合同寄到HP出版公司的那天,旧合同也到了。你可以想象这并不是应该发生的。不管相信与否。同样的事又发生在第二版合同上我寄出去,它又丢了。

虽然关于书的全部信息是从德国南部城市电传到加州北部的,合同却不能电子签署。电子签署从技术上是可能的,但从法律上讲,万一出了问题,当时的这种签署没法生效和鉴别。

随着网络全球化的普及,商务不再停留在国界上。网上商店的在线标价可在任何国家看到。通常,任何人都可购买这些商品。如果一切顺利,没人会考虑法律法规。但如果某事出了岔了,需要做些什么呢?如果我们看看网上商店的简单例子.我们就能在这些电子商务网上购物情节中看出商家与用户的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这能在表 1 中看到。

这些是买卖双方间最普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处于支持买卖双方正确的位置。随网络应运而生的问题是,不像地方性商店,买卖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网络服务器可能在第三国。

法院要决定的重要事情是商务交易在何地发生。法律的执行是依据发生交易所在的国家。在大多数案例中,网络服务器所在国不在考虑之中(总不清楚服务器的位置)。顶层域名(TLD)如de、.uk、.com 由愿意出钱的任何人买走。没有法律限制这样的顶层域名在哪能用或不能用。要考虑的是卖方所在的国家。

 

表1 网上的法律纠纷

在线购物场景里发生的网上纠纷常常因为以下原因:

.客户付了钱。但商家没有发货。

.客户付了钱,但商家发错了货,数量出错或是商品破损。

.客户付了钱,但商家没有收到钱。

.商家发了货.但客户拒绝付钱。

.商家发了货,但客户什么都没订。

 

在许多国家,娱乐场要遵守特定的开业法律。这同样适用于网上娱乐场。因此许多企业家已经决定将其生意投资转移到这样一些国家,在那里允许赌博。几乎没什么限制。许多加勒比海国家与因特网联结得很好,许多网上娱乐场就在那里主办。然而,为了向美国企业家提供法律支持。仅仅将网络服务器放在那里还不够。为了合法地从事投机活动,美国公司需要在加勒比地区建立附属机构。这同样适用许多别的国家。比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对博彩业征税很高,娱乐场必须向国家缴纳180%以上的收入税。将这项数字生意转移到他国可能有助于绕开这些税收问题。

2000年5月欧洲联盟公布了一些网上生意的指导方针,需要在2001年底得到国内法律的补充(见表2)这些方针保证,至少在欧盟内部。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是适当的。

这些方针强化了已经存在的关于电子签署和电话售货的指南。进一步的计划已在进行,以将国内法律和简化知识产权的使用相结合。这将使得涉及各方的越界生意变得容易,通过协调法律与税收,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越界生意越来越透明。

 

表2 欧盟电子商务指导方针

下面总结了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指导方针。

·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必须在网上购买前提出。

·均等—电子合同现在等同于纸上合同。连同数字鉴署指导方针。法庭上可以便用数字合同。

·设施—公司建立所在地不依赖于网络服务器的位置。

·单一市场一如果符合商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商家可以在整个欧盟内进行销售。

 

1.3网上司法权

因为因特网创造了一个没有全球性法律的地球村,网上司法权成了一个重要话题。当生意通过网上完成时,了解它是否受到其他国家司法权的管辖是很重要的。对于任何形式的网上商务而言,“特别领土”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电子企业位于法国,消费者在意大利和西班牙,了解受控于何方司法权是必要的。在现实世界里,有许多法律通过规定本国法律优先来支持消费者。

在现实世界里大多数商务都有适合消费者和企业所在国的条款和条件。因特网上,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能够突然与某个特别的公司做生意。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创造遵守各国法律的网上条款和条件。

对条款和条件不加任何限制就推出一个网页并开展在线商务,这很可能违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

因为无法将网页限制在某个国家,所以需要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全球性的条款条件可能没有现成的,因此,有必要考察你打算做生意的所有国家。

对其他国家,重要的是要将消费者的兴趣引到你本国的条款和条件上,包括如下信息:如何签订或拒绝签合同,出现纠纷时采用什么法律,这段文字应放到主页上,并从网站的每张网页上提供一个链接。

2 网站

2.1域名战一旦公司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它就需要注册一个域名。这就将数字化IP地址翻译成一个更友好的文本形式。大多数人都偏爱键入有意义的字词,而不是键入一串数字,如www.wired.com,这要容易记忆得多,也少出错。注册域名并不难.但要找到一个适合你公司的名称.标志或商标的域名可能就很难了。

因特网上,每个域名都要独一无二,以避免通信错误。但是域名按先来先服务的基础分配,这意味着任何人都能为自己的公司或产品注册愿意使用的域名。

因特网域名由两个不同的要素组成:顶层域(TLD)和次层域(SLD。顶层域包括网址源上的信息,如.it代表意大利,.jp代表日本,za代表南非。次层域通过将公司名、商标.词头、缩写词、名词或其他词加到顶层域上构成域名。

域名问题在于域名不是商标。任何人都能为已确定的商标注册域名,许多人已经注册了商标域名,而与商标所有人没有任何关系。在许多案例中,人们一直在使用商标而不知道商标。在大多数的这些案子中,诉诸法庭都没有必要。有个例子是altavista.com。一家名为Altavista技术的小公司过去常拥有此商标代表其公司,一个叫Digital的公司开始提供称为Almvista的非常成功的搜索引擎,但因为域名已经注册,Digital公司使用altavista.digital.com作搜索引擎。1998年,康柏公司收购Digital后不久,为了扩展其搜索引擎业务,康柏花了300多方美元给altavista.com域名的主人。

其他公司购买带商标的域名是为了将域名卖给它们合适的主人。同最先购买域名所花的每两年一次的约100美元的费用相比,这些已注册域名的价格从几百美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当时没有法庭对域名的法律纠纷感兴趣,所以,这些公司拿到他们所要求的钱是相当容易的。

表3 防止域名问题

为了防止域名问题,你应该考虑以下几步:

l.检查现存商标—在采用域名之前先进行商标搜索,以决定被提议的域名是否会侵犯现有的商标,该商标与类似于那些你建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系。

2.检查著名商标—著名名称或商标不能用于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提议“可口可乐翻译”就违反了这条法律。

3.注册商标一为了确保你的域名安全,将域名作商标注朋。并同时开始使用域名。

4.检查外国—在现在及将来与你生意有关的所有国家里注册你全部的商标和域名。

注册域名的新规定也有助于解决法庭纠纷。根据先注册的原则,应将优先权给所有者。如果商标(如Panavision)己经在域名之前注册,商标所有者也会获得该域名。另一方面,如果商标在域名注册后登记就像在Altavista案例中那样,商标所有者就无权获得域名。

2000年5月开始了一场关于类属域名的讨论。Hamburg(汉堡市)的另一名法官裁定,在域名中使用类属词是不公平的。法官裁定,类属词在竞争中会带来不公平的优势。

为避免公司的法律问题。在采用域名前,核查可得到的域名与注册商标,如果你想万无一失,有了域名就去注册商标。反过来也一样。

除了特殊域名的法律问题外,经常发生的事是对某个特定网站不满意的用户取得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域名。例如,Chase Manhattan Bank优先购买了Chaasesucks.com、IhateChase.com和ChaseStinks.com域名,而一家由Priceline.com首席执行官Jay Walker创建的公司注册了Priceline-sucks.com和Pricelinesucks.com,以防用户利用这些域名发表他们对这些公司的观点。

禁止人们使用这些域名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美国,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要注册包含某个关链字的全部域名,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随便购买域名并不十分有效,只会浪费金钱。较好的方法是明白你用户的需要并努力解决他们的问题。(当然)总有永不知足的用户。

2.2网上责任声明

如果信息、服务或你提供的产品出现了困难的话,拥有网站带来的问题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对手。为了防止财务损失和损害,每个网站都需要一份合适的文字责任声明。为使世界上的任柯人都懂,该声明要写得清楚明白。但因为各国法律不同,声明或其部分可能并不在所有国家有效。

如果你的网站只包括一些联系信息,那么一份简单的声明就足够了,但一旦你提供了生意依赖或影响的信息、产品或服务,网页上的声明就要尽可能滴水不漏。如果你的公司与法语和德语国家做的生意,建议翻译声明,因为非英语国家居民可能不能正确理解。简单翻译做不到这一点。有必要查查当地的法律,看看声明是否适用或是否需要改编。

一旦完成声明的措辞,就需要在网页上为其找一个好地方,以使它容易被人看到。有些网站上的声明几乎是隐藏的,使它没什么效果。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如果没有醒目地推出声明,这甚至可能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将全部声明放在主页上又太过分。通常,从所有网页上都能链接到声明上,在接受任何类型的商务交易时,用户应该注意声明。正文可以在网页上的正文框中显示,就象用户订购SameDay网上服务时,Lufthansa Cargo所做的那样。

2.3网上知识产权

按国际协议的解释,因特网的版权保护有一些基本的限制。在许多国家,出版物受到保护,但概念和事实却不然。与别的著作非常相似的作品也不侵犯版权。在因特网问世之前,这些规则很容易处理,因为许多情况下复制与用自己的话重写至少所费工作差不多,但网上的许多信息复制却容易快捷。只需要从某网站复制信息而后粘贴到自己的网页上。这可以在几秒钟内完成,甚至可能由专业程序自行完成。

Brad Templeton写了一本关于网上知识产权的很有趣的文章,文章题为“关于版权的最大神话,对于版权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全面评述。现在,几乎每条信息都有版权,不论版权陈述有形与否。使用资料是一种侵权.而不管你付钱没有。这特别适用于因特网。虽然信息是免费获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可作商业目的而再次使用。

许多公司已开始起诉那些在网上经营网迷站点的人,如果他们使用版权资料的话。开始每个人都建立网迷网页而没有考虑到版权问题,因为建立这些网页大多数人是为了好玩,而不是挣钱。但因为商业标题广告越来越风行,许多网迷网页开始挣钱,这就小符合版权所有者的利益、Star Trek就是一个例子。Star Trek徽标和形象的所有者要求所有网迷网页主人从他们的网页上撤下版权信息,而留下大多数空白网页。从此Star Trek网迷网页数下降了。这激怒了许多网迷团体,他们开始抗议网上的这项决定。

其他版权主人则力图将网页打包放进一个单独的站点。看看ACMEcity,它允许各种幽默身份的网迷创建自己的网页。网迷可以使用几千种成套的图形、声音和其他媒体,只要网页留在那个特殊的服务器上就行。

2000年5月,电视秀制片人Big Brother试图警告那些力图建立非正式网迷网页的人。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整个概念没有内容,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话,这就站不住脚了。

在过去的几年里,版权意识已经加强。但人们还是想免费取得网上的信息。网络技术使得信息能够免费传送,限制它很难。环球网的主要优点是版权主人能使用搜索引擎很容易地发现版权受到的侵害。

有趣的是,环球网的最大问题不是来自文本内容,而是来自拷贝影像、声音和程序。图像很容易扫描并放到网站上,许多图像来自书本或杂志。图像格式允许图像出现在任何类型的屏幕上。因为图像压缩,所以下载并不需要太长时间。音乐公司害怕MP3格式,它以类似于jpeg格式的方式,以1:10或更高的比率压缩。它允许通过因特网在合理的时间内拷贝到整个光盘上。这些文件可以下载到电脑上,从那里再拷贝到录音带或另一张CD上。现在电影业担心Dvix标准,该标准使得所有网上电影可以高压缩格式得到。

使用因特网,分发盗版软件越来越容易,许多网站都提供盗版软件下载。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公司提供免费软什的一个原因,因为保护软件比免费发送花钱更多。就在几年前,软件拷贝还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到了最近法律才开始保护数据阵(如德国是1998年)。许多国家还没有版权法。

现在许多网站由数据库构成,其中包括旅行信息、邮件目录或产品信息。通过因特网拷贝数据库就象信息复制或软件复制一样容易。复制Yahoo数据库很容易(因为可在网上公开获得)。没有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复制网站在因特网上弹出。

法律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数据库。在一些国家,数据库并不包括在保护范围内,这种数据库包括某一主题的全部信息,但并没有系统有序地排列,因为没有附加价值。但这又不适用于所有国家。因此,不要假定你有权从服务器上复制数据库。如果你只用数据库的一小部分,这可认为是诚实的使用。没有得到数据库主人的允许,禁止将整个数据库复制到私人系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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