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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托弗森诉联合讯号公司案(1991) 在联邦证据法于1975年通过之前,法庭一直依据弗瑞尔诉合众国一案确立的规则审查专家证词。该规则规定,专家可以以某项技术为根据提出证词,但该项技术必须是在有关科学领域内为之公认的技术。评论家们抨击弗瑞尔规则,指出它使陪审团排除了可靠的证词。联邦证据法则从总体上放宽了审查证词的标准。第702条规定,如果专家就专业问题所做的证词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法官有权采纳之。这项规定卓有成效地建立起了一个恰当的标准—依此标准,判断专家证词正确与否的问题将留给陪审团去解决。 。。。 。。。 。。。 。。。
与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扩大弗瑞尔规则的适用范围相比,一种更为优越的方法应该是这样一种方法—它能将公认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同时又能接纳确凿有力但可以驳回的推定,从而便于排除非为科学领域内绝大多数专家所公认的理论。只有存在这样的推定,才能保证在将伪科学拒之门外的同时,伽利略们提出的新奇而正确的理论可为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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